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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儿媳改嫁后继照顾老人,前儿媳能继承财产吗?
发表时间:2022/11/15
 
 

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儿媳改嫁后继照顾老人,前儿媳能继承财产吗?


[案例详情]


胡老头与齐老太是夫妻,二人生前共同孕育有两个子女,女儿胡女士和儿子胡先生。胡老头拥有北屋五间(已取得建房许可证)和宅地基上房屋五间(未取得建房许可证)。1994年,胡先生与齐女士结婚,双方共同孕育有两个女儿,胡先生在结婚后与胡老头分家过,北房五间中的西三间归胡先生所有,胡老头与齐老太居拥有并住在东两间。


2007年,齐老太去世;2009年,胡先生去世;2012年齐女士改嫁,2014年再次离婚,与其二女儿共同生活在北屋西三间中。2017年,胡老头去世,在胡老头去世前,齐女士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现在,关于胡老头房屋的继承问题,齐女士与胡女士产生了纠纷。于是二者上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点:胡老头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哪些?遗产的范围是哪些?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胡老头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胡女士和胡先生作为胡老头的儿女,具有继承权;但因为胡先生先于胡老头死亡,因此,应当由胡先生的两位为女儿代位继承。对于齐女士的继承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齐女士本来是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的,但是因其再婚重组家庭,就丧失了作为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的身份,之后即使再次离婚甚至继续照顾胡老头,其只能认定为道德上的帮助或者援助,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因此,齐女士就不具备继承资格。所以,胡老头的继承人包括胡女士、代位继承的胡先生的两位女儿。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般无产权登记,系建造取得所有权,而宅基地和宅基地所对应的院落是村集体提供给村成员使用的,仅有使用权。涉案五间北屋是胡老头经审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属于胡老头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为胡先生与胡老头分家,因此,胡老头的遗产为北房中的东两间。


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胡女士继承1/2份额,由胡先生的两位女儿代位继承1/2份额;对于未取得建房许可证的五间房屋,因其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作为附属设施比照北屋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上述财产由齐女士、胡先生的两位女儿分配3/5的份额,胡女士分配1/5的份额,胡女士的女儿代位分配1/5的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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