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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民法典》有什么“新说法”?
发表时间:2022/11/24
 
 

遗嘱继承,《民法典》有什么“新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后,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哪些影响?给我们带来哪些法律保障?
 

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中遗嘱继承因遗嘱的存在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其法律效力往往优于法定继承,成为人们主要关注的焦点。《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实施后,颁行适用36年的继承法全部被替代。那么,《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具体变化,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呢?


[录音遗嘱与打印遗嘱有效吗?]



大爷大妈留下录音遗嘱


隋大爷与李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四人。1991年单位房改,二人使用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隋大爷承租的公房一套,并登记在隋大爷名下。2002年,隋大爷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2014年,李大妈因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隋某多年悉心照料,日夜陪伴,故在单位两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了小女儿隋某。


2015年年初,李大妈去世。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上述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捺印


周大爷与王大妈系夫妻关系,周大爷系初婚,王大妈系二婚。王大妈与前夫育有一子张某。周大爷与王大妈生育两个女儿。周大爷与王大妈婚内购买了两处房屋。2013年,周大爷病重住院。在弥留之际,在周大爷的妹妹和外甥女见证下,王大妈事先打印好遗嘱,以周大爷在该遗嘱末端落款处捺印、王大妈签字的形式立下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两个女儿,两处房屋每人一套。2015年,王大妈因心脏病突发亡于家中。后王大妈的儿子张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周大爷与王大妈共同财产中属于王大妈的遗产。两个女儿认为不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张某认为遗嘱订立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律师讲民法典]


认可遗嘱新形式,呼应时代新需求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上述案例产生的争议就是该问题生动的体现。如今,《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状态,考虑到继承法实施年代久远等因素,积极地作出了回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民法典此次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与社会实际生活相呼应,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


[与父母闹掰还能继承遗产吗?]


王大爷与刘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但是因为儿子婚恋问题,二人与儿子王某产生激烈矛盾。儿子一气之下,与心仪女子结婚,十几年来未曾回家看望和赡养父母。


随着时间推移,王某幡然悔悟。近年来开始与父母进行接触,并经常携孙子回家看望父母。后王大爷与刘大妈生病期间,儿子更是全家人搬至父母处,悉心照顾,使二位老人体会到了迟来的天伦之乐。王大爷与刘大妈决定原谅儿子当初的行为。王大爷和刘大妈后来相继去世,去世前留有共同遗嘱,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王某。王大爷与刘大妈的女儿认为王某因为遗弃被继承人,十几年来对被继承人生活不闻不问,情节严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已经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那么,王某是否已经丧失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呢?


[律师讲民法典]


增设继承宽恕制度,让法律有力度有温度


继承法曾经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亦对此进行了确定,同时增加第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上述情形一旦出现,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然而生活不是静态一成不变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可以培养的。继承法在1985年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对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即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也是继承宽恕制度的最初规定,目的在于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基于原先的规定适用效果不错,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正式增设了继承宽恕制度,即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制度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的好处在于,不但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使得法律有力度的同时更有温度。


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对于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家庭成员而言,往往打断骨头还连着筋。人孰无过?宽容、饶恕往往是化解恩怨的重要方式。对待外人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对待自己的家庭成员。对于选择改过自新的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上既要给予犯错误的家庭成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也要给予情感上、心理上恢复其家庭成员身份的机会,共同恢复和谐的家庭关系。上述案例中,王某只要能够切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不会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公证后再留代书遗嘱认可哪一份?


廖大爷早年丧偶,其独自将与配偶刘某所生的3个儿子抚育成人。廖大爷后来通过单位房改购买了自己承租的公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廖大爷直至晚年并未再婚。廖大爷于2004年自行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同自己一起生活的大儿子。后廖大爷与大儿子产生矛盾,私下与其他两个儿子去公证处,留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两个儿子,每人各二分之一份额。2015年,大儿子因车祸致残,生活陷入困难。廖大爷此时亦重病卧床。考虑到大儿子和大儿子一家人今后的生活,廖大爷打算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其无法自行到公证处办理。于是廖大爷请他人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大儿子所有。


2016年,廖大爷去世。大儿子主张按照廖大爷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内容,由其继承房产。但另外两个儿子则拿出公证遗嘱,认为所有遗嘱均不得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该房产应当由其二人继承。


[律师讲法典]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形。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也明确了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如前篇案例所示,实践中往往出现被继承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改变的情形。为此,《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可见,民法典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廖大爷的大儿子能够证明廖大爷生前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继承廖大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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