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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打印遗嘱13个法律要点
发表时间:2022/10/8
 
 

《民法典》后,打印遗嘱13个法律要点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嘱咐或嘱托,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出现纷争,但因为所立遗嘱的不规范反而激化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类型,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规定了六中遗嘱类型,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已逐渐成为使用比较多的遗嘱类型,但同时因为打印遗嘱的不规范,zui终被法院确认无效的判例也比比皆是。


一、遗嘱


从遗嘱自由和遗嘱构成要件的角度,遗嘱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醒和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意思表示与行为自由(不受外来不法干预)。


遗嘱的构成要件包括基础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基础要件是指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要求;实质要件是指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二、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即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可见,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书写遗嘱,二是将遗嘱打印出来,即先在在电脑上书写遗嘱,然后在打印机上打印出来。


须注意的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是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不能因为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


三、《民法典》中规定的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资格参见《民法典》第1140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两个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如前所述,打印遗嘱是通过两个步骤(书写遗嘱、遗嘱打印)形成的,因此也就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或他人在由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而且,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应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当打印遗嘱为多页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中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若立遗嘱人不会写字,这时可用按手印方式,但须补强整个见证过程,比如全程录像,询问立遗嘱人是否识字写字等。


4、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遗嘱人、见证人只是在遗嘱的zui后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或者遗嘱人、见证人只是在遗嘱中的某些页面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或者遗嘱人、见证人中的某些人只是在遗嘱的某些页面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时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此时,也应按照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来确定遗嘱的效力。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因为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无法保证未签名的页面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保证这些页面上的内容没有被伪造或被篡改,故从保障遗嘱人及其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此应该从严把握。此时应该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指遗嘱应该全部无效,而是没有签名的页面的内容无效。当然,如果有签名的部分和没有签名的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参见zui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5、部分内容为传统手写字迹,部分内容为打印字体的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是涉及打印部分,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打印部分应认定无效。如果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整个遗嘱应属无效。如果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是可以分开来的两个部分,内容各自相互独立,则需要审查手写部分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进行处理。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又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的,则遗嘱全部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遗嘱所涉及的遗产。参见zui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四、打印遗嘱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可见,对于形成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打印遗嘱,符合《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即通过判断涉案遗嘱是否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律要件判断其效力,不再以是否系被继承人本人制作而归类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五、打印遗嘱无效的情形


实务中,导致打印遗嘱无效的情形有:打印遗嘱的打印人不详;见证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见证人未参与见证或未参与全程见证;两个见证人对见证过程陈述不一致;遗嘱人/见证人仅在zui后一页签字而遗嘱主要内容不在zui后一页内;遗嘱人/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遗嘱人/见证人未签名而是签章的;等等,不一而足。现结合具体案例说明之。


1、打印遗嘱的打印人不详、见证人未现场见证而无效的——柏某1与柏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1148号】


本院认为部分,关于《遗嘱》效力问题,法律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强调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并分别对其形式上的要件作了规定。对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案涉《遗嘱》系由某不知姓名的律师打印,且齐某、刘某、张某2和三人未在场见证,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2、遗嘱不止一页时,遗嘱人、见证人仅在zui后一页签字,且主要内容不在zui后一页而无效的——陈某1与王某3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42629号】


本院认为部分,《赠与协议》虽名为赠与协议,但内容系处理其身故后遗产问题,且该协议系打印制作,故本院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打印遗嘱。但该遗嘱系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所立的遗嘱,现双方对该遗嘱效力存在争议,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的规定,按照该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是《赠与协议》中,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均位于协议第二页,协议的主要内容位于第一页,第一页中没有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上述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


3、遗嘱系事先打印,见证人未见证制作过程,且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制作日期而无效的——董秀成、董乃林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08民终626号】


本院认为部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房款是否应当作为遗产由上诉人继承?关于争议焦点一,1、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要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打印遗嘱有效要求见证人应某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并且见证人要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遗嘱系其事先打印完成,见证人并未见证遗嘱的整个制作过程,且见证人亦未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遗嘱制作日期,涉案遗嘱并不符合打印遗嘱有效形式要件要求,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遗嘱为无效遗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见证人之一对遗嘱制作过程不清楚,只是签字;两个见证人对遗嘱制作过程陈述不一致;立遗嘱人的签字为代签而无效的——郭某1与郭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88号】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遗嘱效力问题。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按手印的遗嘱,但本院认为该遗嘱不能作为上诉人主张继承权的依据。


理由如下:


首先,该遗嘱系打印形成,并非由代书人进行代书,故虽上诉人主张该遗嘱系代书遗嘱,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其次,遗嘱中虽有陈某、杨某作为见证人签字,但杨某在一审时陈述其对遗嘱的形成过程并不知情,只是在遗嘱形成打印版本后由陈某通知其至果某家签字,故见证人并未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


zui后,被继承人在遗嘱上的签字均为陈某代签,遗嘱中虽被继承人按捺手印,但上诉人未对手印是否系被继承人本人所按进行举证,且陈某与负责打印遗嘱的杨某对遗嘱由谁制作形成所述不一。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定遗嘱难以证明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对涉案房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见证人未对整个遗嘱的打印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只是在打印好的遗嘱看完签的字;一见证人签署日期,但立遗嘱人+另一见证人未签署日期,且签署日期与遗嘱中日期不符而无效的——郭某等与周友华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7005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去世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原《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打印遗嘱进行明确规定,现继承人之间对其订立的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遗嘱主体部分系打印形成,遗嘱下方有立遗嘱人签字,还有证明人周某2、柳某签字。但是因打印遗嘱并非人为书写,存在容易被伪造的特点,故打印遗嘱的见证人需对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见证,一审中案涉遗嘱见证人周某2出庭作证时陈述其并未对整个遗嘱的打印过程进行全程见证,是在病房由张某3将打印好的遗嘱给她看完签的字。并且,本案遗嘱中,仅有周某2签署了日期,被继承人本人以及另一位见证人柳某均未签署日期,周某2签署日期与遗嘱所载日期亦不相同,考虑到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所立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的遗嘱。


6、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第一页签名,且一见证人仅有签章,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景某、杨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121民初2731号】


本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被告向法庭提交遗嘱人所立遗嘱及律师见证书,原告质证意见为该遗嘱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两位见证人并未在第一页签字,以及见证人朱某的签名和王某签章,不符合形式要件;录音录像的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立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立遗嘱人要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各自的肖像、姓名、时间,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材料,杨永福并未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的肖像,也没有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遗嘱。综上,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第一页签名,且见证人王某仅有签章,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录音录像遗嘱也存在法定记录事项不完全的问题,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请确认遗嘱内容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六、瑕疵打印遗嘱通过弥补而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遗嘱可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有些瑕疵是可以有效弥补的,从而达成遗嘱有效。


1、见证人虽未见证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的过程,但见证了代书人书写、宣读、各方签字等过程;一个见证人未注明日期,但通过视频可佐证而遗嘱有效的——顾某1与张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3民初11543号】


关于案涉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中,遗嘱系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而成,其在遗嘱形式上属于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到本案,案涉遗嘱共一页,正文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受遗嘱人、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的签字,虽仅有孙庆海在文末注明日期,但因有录像为证,可以确认其余人员的签字日期。结合代书人、两位遗嘱见证人、顾某1的陈述及录像,可以认定遗嘱由孙庆海代为书写后交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打印出来,其后孙庆海宣读遗嘱内容,由各方签字、捺手印,虽两名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的过程,但见证了孙庆海书写、宣读、各方签字等过程,因此案涉遗嘱的订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系被继承人顾胜龙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马某、顾某2、张某虽对案涉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遗嘱,故对被告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遗嘱人因不会写字而按指印,且有视频可以佐证而有效的——邓某1、邓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5民初1818号】


本院认为部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还是遗嘱继承办理?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案涉遗嘱形式上属于打印遗嘱,遗嘱签订过程的视频录像形式上属于录音遗嘱,对其效力认定,本院结合案情分析如下:一、案涉遗嘱有两被继承人的指模和签名字样,另有两位在场见证人的签名及指模。虽然双方当事人确认两被告继承人不会写字,但结合遗嘱签订过程的视频录像,案外人是将遗嘱的内容逐字完整地宣读给两被继承人知悉,宣读的遗嘱内容与案涉遗嘱内容一致,两被继承人明确清晰表达对遗嘱内容没有异议,后在遗嘱上按指模。故本院确认案涉遗嘱形式上合法有效。


七、举证责任


当一方提交打印遗嘱后,另一方会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务中,由提交打印遗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其他继承人对打印遗嘱见证过程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主张打印遗嘱有效一方不能通过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参见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1号《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一审法院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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